仲裁员选定证明书
南昌仲裁委员会:
你会受理的我方与 合同纠纷仲裁案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,我方意见如下:
1、仲裁庭由 名仲裁员组成;
2、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,我方选定 为
仲裁员,拟选 为首席仲裁员;
3、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,我方拟选 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。
以上我方拟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和拟选的首席仲裁员、独任仲裁员,如与对方意见不一致,由你会主任依法指定。
当事人:
年 月 日
说明:我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,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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